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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他国反性骚扰立法为参照,对我国已有的反性骚扰法律法规进行考查,依次论述了性骚扰概念界定、域外反性骚扰立法概况、现阶段大陆地区反性骚扰立法现状及缺陷、在此种立法不足下的司法问题等论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的立法缺陷提出若干立法建议,摘其重如下:一、我国宜采取人格尊严的反性骚扰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二、反性骚扰立法应重视《宪法》的作用;三、确定统一、全面、宽严相济的性骚扰概念。作者分析了两种非身体接触型行为是否性骚扰。同时,作者主张在判断行为是否具备性骚扰的客观要件时宜采用“理性人标准”;四、国家通过立法促成雇主责任制和雇主预防机制的建立,明确雇主归责及免责原则;五、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和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六、建立专门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性骚扰纠纷的申诉,同时确保各机构间衔接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