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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张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法则。该规定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有效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证明标准这一重大制度是否妥当,固然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但是本文仅就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坚持何种证明标准,以及如何完善这一证明标准加以讨论。本文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定义以及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学说与立法、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与立法现状、考察我国的司法实务状况这三大部分的探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审判实践,从判例角度出发去发现问题,指出理论与实践当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措施。本文认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规律所决定的,是追求正义理想和制度理性的结果,它的确立因其有现实意义、可操作价值而更具合理性。《证据规定》中关于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确立对加快我国的证据立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但由于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没有达到预先的期望值,使得一些人对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产生了质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是绝对和相对的辨证统一,在现有的诉讼环境下,适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具有合理性。因此,笔者从一个法官的视角,在文中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应理性地适用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观点,并针对《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