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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它牵涉到合同法各个领域,包括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订立)、效力的判断(效力状态的评定)、效力的限制(附条件或附期限)、效力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效力的保障(违约责任),而其中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问题则是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对合同效力判断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生效等合同法的基础性概念,这在我国着手制订民法典的今天有其现实的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探讨了合同效力判断的问题。 第一部分笔者在对目前学界关于合同效力的几种不同观点做了探讨之后,指出合同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是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评价的结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合同有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绝对无效的效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效果。文章还把合同效力概念和相关概念做了相应的辨析,以期对合同效力的概念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正确认识了合同效力之后,笔者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了界定,指出合同效力判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这一私人行为所做的法律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 第二部分笔者对合同效力判断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从合同效力根源的着手,笔者在对目前关于合同效力根源的三种理论作了相应的介绍和分析之后,认为合同效力的根源,即合同对当事人拘束力的最根本的缘由不能仅仅归结为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律规范两者中的任一种。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和民法价值观念的不断推进演化,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合意”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即合同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赋予,而法律规范之所以赋予同样已经成立的合同不同的效力状态则是由于法律规范对合同中“合意”品质的不同评价。作为合同效力的根源,“合意”和法律规范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进而笔者指出合同效力的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律规范对“合意”的评价并与之结合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实质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大多数属于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的问题,合同效力的判断也不例外。平等、安全、自由、效益、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因素在判断合同效力过程中的关系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