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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民事和解、调解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实例已有很多。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带有实用工具主义色彩的制度,却极易遭到理论正当性方面的质疑:两个犯有同样罪行的被告人仅仅会因为是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分别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这无论如何都是违背司法正义的,因此“先民后刑”模式在法学理论界广受诟病。但是,本文认为“先民后刑”模式仍然有其理论正当性且实践可行性充分,在有相应配套机制(量刑机制)的辅佐的情况下,“先民后刑”模式完全必要且可行。本文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语境与意义。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颇多问题,导致该制度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之中。本文首先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先民后刑”模式对完善该制度的重大意义,并综合考察西方等国关于刑事案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立法规定。
第二部分:“先民后刑”模式的“存与废”。“先民后刑”模式具有实践可行性,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使被害人物质损失降到最低,精神伤害得到相应减轻;被告人执行民事赔偿积极性提高,社会危害性减弱;法院执行压力迅速缓解,并有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受损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尽管如此,“先民后刑”模式在法学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非议,认为该模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平与正义何在;刑、民责任不能相互取代和吸收。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我国刑事案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改革思路应朝着“刑民分离”的方向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一场改革思路与实施效果的价值博弈,学术界倡导的激进地“刑民分离”模式是一种完美的改革思路;而司法实务界自生自发的“先民后刑”模式却能得到一种积极的实施效果。通过对“先民后刑”模式下量刑改革的实验,我们确信“先民后刑”模式是必要且可行的。
第三部分:以量刑研究为视角对“先民后刑”模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以实现多方利益的整合为契机,本文提出了“先民后刑”模式下的量刑改革。在这部分中,首先探讨民事赔偿“折抵”刑事量刑的效力,以解答“民事赔偿为什么可以‘折抵’刑事处罚”这个理论争议。然后,本文认为需要确立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的法定、客观、可量化关系。对于有赔偿能力且已如实地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对于有赔偿能力而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甚至可以加重量刑;对于没有赔偿能力但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量刑;对于确属没有赔偿能力,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不能加重量刑。建立这样的量刑机制其目的在于使“先民后刑”模式在具有明显的实践可行性的同时,也能具有相应的理论正当性。最后,本文概略提出关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他措施的相关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