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模式的正当性与量刑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YA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以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民事和解、调解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实例已有很多。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带有实用工具主义色彩的制度,却极易遭到理论正当性方面的质疑:两个犯有同样罪行的被告人仅仅会因为是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分别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这无论如何都是违背司法正义的,因此“先民后刑”模式在法学理论界广受诟病。但是,本文认为“先民后刑”模式仍然有其理论正当性且实践可行性充分,在有相应配套机制(量刑机制)的辅佐的情况下,“先民后刑”模式完全必要且可行。本文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语境与意义。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颇多问题,导致该制度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之中。本文首先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先民后刑”模式对完善该制度的重大意义,并综合考察西方等国关于刑事案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立法规定。   第二部分:“先民后刑”模式的“存与废”。“先民后刑”模式具有实践可行性,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使被害人物质损失降到最低,精神伤害得到相应减轻;被告人执行民事赔偿积极性提高,社会危害性减弱;法院执行压力迅速缓解,并有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受损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尽管如此,“先民后刑”模式在法学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非议,认为该模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平与正义何在;刑、民责任不能相互取代和吸收。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我国刑事案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改革思路应朝着“刑民分离”的方向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一场改革思路与实施效果的价值博弈,学术界倡导的激进地“刑民分离”模式是一种完美的改革思路;而司法实务界自生自发的“先民后刑”模式却能得到一种积极的实施效果。通过对“先民后刑”模式下量刑改革的实验,我们确信“先民后刑”模式是必要且可行的。   第三部分:以量刑研究为视角对“先民后刑”模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以实现多方利益的整合为契机,本文提出了“先民后刑”模式下的量刑改革。在这部分中,首先探讨民事赔偿“折抵”刑事量刑的效力,以解答“民事赔偿为什么可以‘折抵’刑事处罚”这个理论争议。然后,本文认为需要确立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的法定、客观、可量化关系。对于有赔偿能力且已如实地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对于有赔偿能力而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甚至可以加重量刑;对于没有赔偿能力但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量刑;对于确属没有赔偿能力,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不能加重量刑。建立这样的量刑机制其目的在于使“先民后刑”模式在具有明显的实践可行性的同时,也能具有相应的理论正当性。最后,本文概略提出关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他措施的相关思考。  
其他文献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契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的例外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保障交易公平安全,维护契约意思自由的重要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
学会感恩,知恩图报是当前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感恩是指对自然、社会和他人给自己的恩惠和方便由衷的认可,并真诚回报的一种认识、情感和行为。有效地培养大学生感恩
学位
毛泽东把青年比作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胡锦涛强调青年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人才问题特别是青年人才问题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该文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由于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有着崭新的侵权特征,因此需要对其系统的分析,以探究竞价人利用他人商标设置关键词进行商品服务推广的法律规制及相关立法完善问题。本研究基于国
当今,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各个国家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俄罗斯独立以来,随着俄罗斯民主体制的逐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