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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实义务,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或自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案件事实相符或认为其与案件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其包含真实陈述与完全陈述两方面的内容,旨在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日益增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当事人真实义务以及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诉讼恣意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了应对这一司法现状,就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来设置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以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契机,将原则予以规则化,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即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研究,在厘清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现状的分析,对域外真实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当事人真实义务。除摘要与引言,本文共分为五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当事人真实义务概述”,主要探讨了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历史流变、理论基础和价值与功能等问题。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应有之义为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明知的或自认为非真实的事实,以及明知或自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合时,仍无故进行争执。其旨在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外延涵盖了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两方面的内容。在明晰其概念后,采取演绎的方法,对当事人真实义务中的“真实标准”、“陈述”的内容、法律义务问题以及真实义务的两面性作出了一番剖析。此外,本章还阐述了大陆法系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历史流变,分析了真实义务的程序价值与制度功能,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探究。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辩论主义的理论工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视野下的考察”,主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两方面进行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日益严重并且已有部分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制裁的做法;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已体现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在本章中,一方面立足于实证调研的基础之上,从一则案例引入思考,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及其规制的情形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原因作出分析。另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体现当事人真实义务要求的相关内容,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缺乏真实义务的明确系统规定、缺乏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的定位矛盾以及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等方面的问题。第三章“域外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分析”,重点考察了两大法系国家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两大法系真实义务的比较与启示三方面的内容。本章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则与证据规则,考察了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事实声明、意见确认等规则。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和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最终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设立思路”,首先,我国存在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方面来讲,真实义务的设立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是维护诉讼效率与秩序的要求、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是遏制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的需要。从可行性方面来讲,真实义务的设立得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支持、获得了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持,同时我国还具备立法技术上的支持、传统诚信观和现代诚信建设的支持。其次,本章探讨了我国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路径选择,并基于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双重地位,将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定位为事实主张性陈述之真实义务与证据性陈述之真实义务。第五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重点探讨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具体适用以及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等问题。首先,阐述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体例,并在区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性陈述与证据性陈述的基础之上,通过分类列举式来设置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次,阐述了我国违反真实义务的具体认定规则和不利法律后果,即违反真实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程序性法律后果和实体性法律后果等内容。再次,分析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在自认与证明中的适用问题,并阐明了真实义务的适用界限。最后,探讨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与完善当事人宣誓具结制度、当事人陈述制度、民事伪证调查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和类型化案件特别审查制度来保障我国真实义务的有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