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调查取证权是刑辩律师辩护职能实质化的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是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必要条件,是律师发现案件事实、为委托人提供有效辩护的前提。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刑辩律师的权利进行了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见难及阅卷难的问题,但是对于调查取证权的问题却没有进行修改,刑辩律师调查取证依然面临许多难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主要包括自行调查取证权和申请调查取证权,对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衡原理、程序正义理论以及有效辩护理论的要求。“北海案”、“阜阳五青年案”等案例,反映出我国刑辩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及申请调查取证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在自行调查取证中,刑辩律师常常被证人拒绝,同时还面临着被追诉的执业风险;在申请调查取证中,法院、检察院通常不会同意律师的申请,申请被拒后也没有任何救济。此外,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还存在争议。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从立法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其中的原因。针对上述提到的刑辩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建议从立法、制度构建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调查令制度;第三,应当确立刑事辩护豁免制度,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以降低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第四,需要构建公检法机关与刑辩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共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