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正当防卫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止和预防犯罪,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对什么样的防卫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即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是什么一直争论不休。本文就是在梳理分析各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利益衡量(优越利益)较之其他学说更能为正当防卫提供正当化依据。优越利益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立法者和法官通过对冲突利益的衡量,确定优越利益。在防卫的场合,立法者和法官通过对防卫权和侵害者的权利的衡量,确定优越利益,最终确定防卫是否正当。本研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正当防卫概念及性质。正当防卫行为是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在我国甚至是一种被鼓励的权利行为。正当防卫有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之分。特殊正当防卫是在一般正当防卫条件下,对防卫限度没有限制的防卫行为。从性质上来讲,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正当防卫必然是防卫人和侵犯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涉及防卫人的利益自不待言,同时,防卫人也具有选择的自由,他可以采取措施防卫,也可以放弃防卫选择躲避甚至甘愿受到侵袭。
第二章阐述了论述正当防卫正当化依据的各种学说,并对各学说做了评析。自然法说、权利行为说、保护法益欠缺说、社会相当性说、紧急状态说和法之确证说至少都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各有其合理之处。但这些观点只侧重某一方面,因而又显偏颇。比较而言,利益衡量说(优越利益说)更能反映正当防卫的本质,具体论证在第三章进行。
第三章从利益衡量入手,阐明了利益衡量的实质。权利与权利之间有冲突,这种冲突不可能自行解决,我们又不能让这种冲突一直持续,因而面对冲突时需要作出选择。利益衡量就是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在论证的基础上,为利益衡量设定了标准,即生命安全与其他利益相比,处于优越地位;对事后法益可复原的侵害,不能进行危及侵害人生命和重大健康的防卫;对有侵害可能,侵害尚未开始的,或者侵害已经结束的,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通过上述分析,利益衡量较其他学说更具有优势。
第四章对与防卫权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对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问题及无限防卫权问题。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都属于紧急状态,这是相同的,但二者的本质是不同的,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关系,而紧急避险则是“正对正”的关系。对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若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则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认定是正当防卫;若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则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无限度正当防卫中,在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利益的比较上,我们应当用可能的最严重的结果与防卫的结果进行比较,从而认定防卫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