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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较晚,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1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均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直接规定。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才有了对驰名商标进一步的规范。然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却很早就开展了,而且在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则是始于2011年,此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主要是认定的标准很难把握且不统一,部分法院没有严格遵守司法认定的原则,公众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存在误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等。本文分位五章,主要讨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理论上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力求完善并促进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发展。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第一章主要对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笔者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商标”,其次,本文比较了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间的区别。第三,对于驰名商标的性质进行了讨论。在性质上,驰名商标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事实状态,任何商标均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非给予其商标一种特殊的称号。最后,本文对驰名商标的特征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更强的显著性、保护的特殊性、更大的价值性、认定的一次性和注册的非必须性。第二章主要介绍国内外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状况。国际上,《巴黎公约》是最早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奠定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基础,使得各成员国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达成共识。《TRIPS协议》继承并发展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分别根据自身的情况对驰名商标予以规范。国际公约和相关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规定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和参考价值。在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中,“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1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均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直接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对驰名商标才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第三章从纵向上概述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总的来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起步阶段(1996年之前);二是驰名商标行政单独认定阶段(1996年至2001年);三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并存阶段(2001年至今)。笔者对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认定机构、认定程序上、认定标准、认定效果四个方面简要分析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不同。第四章着重论述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与必要性表现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符合商标权的本质属性;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也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我们认为它属于一种事实认定行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按需认定以及公共利益原则。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主要有:时间性标准、地域性标准、知名度标准、声誉标准等。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同类商品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的案件;二是不同类商品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案件;三是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人权益的案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存在冲突;2.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3.驰名商标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笔者对各个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一些建议。立法理论上的探索与完善包括:1.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理论;3.量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4.协调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关系;5.完善驰名商标使用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建议包括:1.严格遵循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2.加强审查,制止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行为;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引入专家咨询、陪审制度;4.加快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