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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在致力于通过金融手段解决气候环境问题,降低二氧化碳等一系列温室气体。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金融活动被定义为碳金融,其发展从法律基础来讲,起点普遍认为是“京都议定书”,具有自上而下的引导创新特点,研究金融监管对碳金融发展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剖析碳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论证了低碳背景下金融监管对碳金融发展的影响。通过对中国金融业监管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在不断适应金融创新,从统一监管进化到分业监管,但金融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研究碳金融发展的国际基础和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历程会发现,我国碳金融在有建立统一、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的情况下,要真正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形成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会遇到很多挑战。首先,关于碳金融架构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碳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为社会发展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具有一般金融创新产品的负外部性特征,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非常必要。在碳金融的公共属性与金融监管创新方面,碳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在低碳金融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应针对碳金融创新进行有目的监管。碳金融产品的公共属性内在地推动金融监管创新,碳金融创新发展的公共产品属性要求金融监管创新跟上,并积极参与碳金融创新的全过程,推动金融监管创新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积极研究和参与全球碳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过程。碳金融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金融监管创新体系的建立,技术信息优势影响碳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本文建议碳金融监管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尽快参加和尽可能深入参与到国际碳金融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通过参与碳金融国际发展的过程,可以使我国融入国际碳金融创新发展市场,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提供更好的机遇。其次,关于碳金融架构下金融监管创新的有效性。在碳金融监管的供给方面,我国存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滞后,金融法规缺乏严密性、对金融机构约束性差、能动性不足与国际金融发展的关联性欠缺等问题。国际环境污染治理框架,带动碳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碳金融交易市场运行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此本文提出了打破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界限,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设想。本文认为国有资本产权不明晰是寻租与俘获的根本来源,界限模糊的双轨制是租金产生的直接来源,信息不对称是寻租产生的重要原因。碳金融监管的寻租与俘获的存在,使碳金融监管成为社会的选择。碳金融发展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一般金融的发展之路,通过金融手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进而解决全球变暖带来的环境问题,具有监管引导的创新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引导型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对于碳金融的发展具有必要性。通过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也得出,碳金融架构下金融监管的创新对于碳金融的发展,降低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解决环境问题具有有效性。表现之一是GDP增长过程中金融监管作为影响因子,对于降低二氧化碳在GDP增长过程中的消耗强度有效。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碳金融发展金融监管介入是必要的,而且能够让创新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即金融监管具有效性。表现之二是从构建契合中国经济特征的碳金融监管机制入手,本文主张:一是在碳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发展的全过程之中;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规则制定,既可以承担大国的责任,又可以为我国在国际新秩序中赢得话语权;三是推动国际碳金融区域性跨界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金融安全保障。最后,本文对碳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总结,并以构建适合我国碳金融监管的架构为出发点,提出了适应碳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架构的创新和我国碳金融监管体系建构等方面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