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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条款所不能调整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应运而生。对此,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观点,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本文围绕典型案例对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即典型案例中司法适用的标准亟待细化,包括员工的法益保护的标准和被告行为违法的标准,结合法理分析,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而,以期有效应对市场经济中的新兴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
某一法益的存在并不必然引起法律的保护。竞争中的法益受损并不一定得到法律的救济,这就需要对竞争主体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行为违法性的标准是抽象的、不具体的,需要通过对具体典型案例的细化来进行类型化判断。类型化方式适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中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具有适用的一般性。因此,本文最后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审查,主要针对法益识别和行为不法性的认定两方面,提出了有利于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类型化标准。
某一法益的存在并不必然引起法律的保护。竞争中的法益受损并不一定得到法律的救济,这就需要对竞争主体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行为违法性的标准是抽象的、不具体的,需要通过对具体典型案例的细化来进行类型化判断。类型化方式适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中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具有适用的一般性。因此,本文最后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审查,主要针对法益识别和行为不法性的认定两方面,提出了有利于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类型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