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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产生背景,指明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产生的,从清末改法修律,中华法系改良到全盘西化,再到受苏联法制模式的影响之后,中国法制现代化呈现出独特的特征: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借鉴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先进经验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等等。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新中国法制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6月,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1957-1978年间,1957年“反右”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是曲折发展时期。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法制建设停滯不前,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1978年,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1978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在此期间,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然。 第三部分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历程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综上所述,从清末修律算起,法制现代化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这一进程涉及许多重大的政治事件和诸多的经济、文化、社会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尤其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积极探索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从而使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