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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货币薪金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正发挥着它积极的作用,引导着高管人员(代理人)的经营目标与股东(委托人)相一致,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有效的货币薪金激励,应有效地将货币薪金与企业绩效相联系,灵活地执行激励合约,以期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激励目的。而在激励合约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意见,一方面是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也是代理人加强其向委托人所报告经营成果之真实、可靠性的一种方式,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审计意见在薪金激励合约履行中的重要性,将体现在对货币薪金与企业绩效之间相关性的影响上。审计意见在激励合约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对货币薪金与企业绩效相关性进行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本文通过对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6年至2009年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验证得出,与公司绩效处于中间范围相比,在公司绩效高和低时,企业绩效与高管货币激励的敏感度较低,对高管人员货币薪金激励的效果仅在一定的区间内能够得到既定的效果,即货币薪金的激励区间存在上下限,当业绩超过了激励的上限,货币薪金不会再有明显增加。这也为接下来讨论审计意见对这种相关性的影响及其在激励合约中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说明我国的上市公司薪金管理委员会与高管人员共同商议订立的货币薪金合约中,对实施激励的条件规定的较为机械化,使得激励合约仅在既定的激励区间得到有效执行并产生预期效果,超出此区间,激励合约执行的有效性将减弱,是机械地执行货币激励合约的一种表现。研究进一步以实证的角度,对考虑审计意见前提下的企业绩效与高管货币薪金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相关结果表明,审计意见类型与高管货币薪金的变化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这说明,尽管审计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企业报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佐证高层管理人员(代理人)的工作成果,同时也是股东(委托人)对高管(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的工具和激励计划的重要参考条件,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所制定的货币薪金合约制定中,并未普遍将审计意见类型这一重要因素纳入到实施货币激励的参考标准之一。此外,通过再进一步的实证检验,我们发现审计意见类型对货币激励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的影响程度亦不显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薪酬管理委员会与高管人员订立的货币激励合约没有对审计意见类型等关键因素进行考虑,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货币激励合约被机械地执行。最后,文章针对实证检验所发现的问题,就我国高管货币薪金激励合约执行的现状,从激励合约的订立方式、执行标准以及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