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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李某某诈骗罪案件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理论对该案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试图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第一部分是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归纳三个部分。笔者首先介绍本案的案情;其次,根据案例出现的问题归纳出分歧意见,总结各方的意见及理由,本案共有构成诈骗罪、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犯罪、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四种分歧意见。再次,根据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文争四个议焦点:一是,采取欺诈手段变更他人企业工商登记的行为如何定性;二是,被害人事后行为是否影响犯罪成立;三是,公司股东擅自变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四是,诈骗行为与侵占行为共存时的行为定性。 第二部分是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第一,对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重点是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与“自愿处分财物”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进行分析;第二,用违法阻却事由与无权处分的理论分析被害人事后行为对定罪的影响;第三,对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主体是否包括私营企业主和股东以及不动产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分析;第四,运用罪数理论对同时具有诈骗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是运用法理并结合案情对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分析。第一,认定李某某伪造合同骗得煤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既遂;第二,事后李某某与惠某某共同经营公司的行为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对诈骗罪的构成没有影响;第三,李某某与惠某某共同经营煤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变卖煤矿行为形式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是诈骗罪的一个继续行为。因此,李某某行为购成诈骗罪一罪。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到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一般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行为、被害人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罪数问题的三点启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