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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强调给社会所有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成为各国金融体系建设的目标。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相对落后,农村经济主体面临融资难问题,制约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不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增长成果很可能会被抵消的事实,人们认识到普惠金融发展在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大量脆弱、经验不足的农户由于金融能力的明显不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发生被侵害的事件,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则得以提出。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做法,本文探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探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也期望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相关主体行为提供指导。文章在归纳总结国内外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将农村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农户,他们具有融资难、金融能力不足和异质性等特征;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于保障农户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其利益不因之而受损;其次,本文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法律空白、行为监管不力、金融机构不重视以及农户自我保护不足等;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包含金融服务获取权、自主公平交易权和金融消费求偿权,目前来说,这些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由于市场、政府(层级)和自组织(社群)是社会治理的三种权力,因此,本文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农户有限理性和自组织面临的困境方面分析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受损的一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由政府推动的普惠金融发展也会存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并运用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政府无法设计一套完美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来实现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利用多任务多阶段委托代理模型,说明普惠金融多政策目标下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行为偏差问题,这导致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未能得到真实性执行;农户具有有限理性特征,农户自组织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搭便车、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社员异质性带来的利益诉求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社员作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在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户本身。文章接着对这三大主体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起到的作用和这些作用的实现状况、如何实现进行了探讨:(1)就政府的保护而言,利用博弈论说明行为监管能降低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机率,为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选择长期合作行为创造必要条件,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湖南省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运行为例,说明政府行为选择存在偏差,应完善监管而不是过度参与金融交易,并提出了以法制化作为行为监管的发展方向的观点。(2)就金融机构的保护而言,本文基于镶嵌理论,认为金融机构能通过信任培养、信息沟通和维权制度建立,实现网点业务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然而,金融机构建立物理网点及培养与农户之间信任关系的成本较高,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得以发展。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将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实体门店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能利用声誉机制和关联博弈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以湖南省金融扶贫服务站为例进行证明;另一类是依靠通信设备和网络技术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文章对其发展现状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应进行了总结。(3)在农户的自我保护方面,利用对湖南省农户的调研数据证明农户金融能力的提升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由于金融能力提升的长期性,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低收入弱势农户为获取金融服务而进行合作的组织机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形式。运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认为农户制定奖惩规则、坚持封闭性原则和领袖人物存在,能克服“搭便车”行为,组织起来结成资金互助社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资金互助社运营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异质性社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社员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收益,实现社员的共益权、自益权和救济权等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包括应明确政府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职责,落实农村金融行为监管,提高普惠金融机构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和主动性,以及增强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市场参与能力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