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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中心观点是:贷款欺诈是一种制度缺失下的市场失灵现象和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不公平的金融资源配置行为,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而需要运用经济法进行有效的国家干预,对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控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安全。而贷款欺诈的法律控制应围绕有效解决交易安全、信息不对称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同时应树立预防和控制贷款欺诈的系统观和效率观。本文在学术界第一次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贷款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的一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是本文的最大特点,源于社会现实关心的问题导向型研究路径则贯穿全文始终,试图构建关于反贷款欺诈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提出清晰而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与向度。 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对问题的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分析;第三章论述制度之建构,它和第四章共同组成本文的对策论,均致力于问题的解决;第四章的第二节“贷款欺诈法律控制制度体系的重构”是对第三章所述各项制度的总结和升华。 第一章,贷款欺诈的学理分析和现象分析。本章是贷款欺诈的现象论和构成论。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贷款欺诈”进行了学理的概念界定和分析,进而分析论述了其结构和学理分类;第二部分对现实中的贷款欺诈进行了现象分析,包括其现状特点、产生的危害及其成因。 贷款欺诈是在商业银行贷款调查、审查、发放等交易过程中以及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意图骗用贷款、占有贷款或逃避贷款偿还责任的行为以及过失违反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知识以及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贷款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其具体构成要件是贷款欺诈的主体、贷款交易安全信息、贷款欺诈行为三个方面。其中,贷款交易安全信息是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依据商业银行的理性要求而必须采集的交易信息,应当符合重大性、关联性要求,所有的贷款欺诈行为都围绕着贷款交易安全信息而展开的。 在我国,贷款欺诈普遍存在,手段隐蔽而复杂,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其中贷款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是贷款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贷款欺诈则是常见的手段。贷款欺诈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