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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速度明显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伴随着老龄化问题而生的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文化转型问题使得我们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任务难度增大。面对如此严峻的老龄化形势,转变养老模式是关键。因此,根据我国老龄化的特殊背景,我国推出了“居家养老”的理念和政策。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积极推进并发展了极具地方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其中,居家互助养老模式便是其中之一,该模式提倡老年人之间互相帮助,从而达到养老的目的。该模式不仅缓解了养老资源紧缺的问题,而且让老年人体会到了老有所养的乐趣。但是,这种传统的居家互助养老模式因缺乏持续性而发展不顺。为了能够使居家互助养老模式能更好地运行,关键在于解决其持续性问题,因此,我们关注并提倡“时间银行”在该模式中的运用。“时间银行”养老模式继承了传统居家互助养老模式的优点,同时其也有所创新,即以时间银行为中介来推动居家互助养老业的发展,使得居家互助养老有了持续性发展的生命力。正是这样,研究“时间银行”下的互助养老模式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时间银行”下互助养老模式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大都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研究的内容包括“时间银行”的起源、定义、实质、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时间银行”下互助养老模式构想等。但从法学的角度对该问题分析的文章并不多见,至少还未取得系统化的研究成果。鉴于此,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时间银行”下的互助养老模式,希望能够成为研究该问题的一个索引。本文首先介绍了“时间银行”下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及运作方式,并结合相关理论,以此来界定该模式下合同的含义。其次,对“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了介绍,并结合相关的理论、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评析,以此得出“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是由具有居间性质的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所构成的联立合同的结论。最后,以上述两个合同为线索,以法律关系为角度论述了“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各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主体方面主要论述了该合同主体的范围以及协议中主体的法律地位。客体方面主要探讨了该合同的客体究竟为何?是服务还是时间还是一个对未来的承诺。权利义务方面则主要探讨了各方主体在两个合同中分别应当享有的各种具体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各种具体的义务。对“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模式的法律研究有利于推动该养老模式的发展,从而有助于缓解我国严峻的养老形势,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因此,本文研究了“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以便明确该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为各方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