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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法律作为一种控制,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是十分明确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是我国整体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进程中,立法质量的高低、立法进程的快慢,都会影响制约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环节;会使法律运行机制出现障碍和阻力、甚至危及法治权威;会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直接的影响。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但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效果如何、立法技术是否科学、对问题的调整规范是否准确有效,这些都是实证问题而非理论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检验,也必须通过执法实践和后续的监督、评估才能完成。最近几年,一些地方人大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摸索出一些比较有效的做法,立法后评估就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的实践,其一经问世,便向人们显示了良好的功效。立法后评估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服务。但从更深层次来看,立法后评估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次制度创新,它不仅会引起全社会对立法质量的关注,更会促使立法机关自觉摆正位置,主动查找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所运用的实证调查,数据分析,用事实说话,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践依据,对进一步推动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着深远的意义。总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可以使有限的地方立法资源的运用更具效益,充分体现地方立法所期望实现的符合国情民意、有效约束行为、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作用。它将会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这是做好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有效手段。 作为太原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结合自己工作实践,经过广泛收集资料,认真思考,比较研究,综合提炼后形成本论文。本文将着重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立法后评估的定义概述和法理基础的描述。介绍了目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定义、特征及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从法的价值属性的要求、法的效益价值的要求、规避立法冲突的要求和和谐法治的价值取向四个方面阐述了立法后评估的法理基础。并从三个方面指出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现实作用。 第二部分为国内外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践。首先介绍了国内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其次,介绍了国外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通过国内外已有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与实践,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肯定的结论和经验借鉴。 第三部分从太原市视角,以实证方式分析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案例,并从中得出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理论研究还较匮乏;制度化建设滞后,方法缺乏科学性;评估主体单一,人员自身素质有限和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效益欠佳,缺乏相关保障四方面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是加强学习、研究、培训、宣传,提高评估工作水平;二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体系;三是整合资源,实现立法后评估与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四是科学规划,建立评估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