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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土地物权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逐步实现城乡体制一元化,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农民享有资本性收益等具有重大关联的课题。出于对耕地的保护以及使国有土地市场免受冲击的考虑,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动流转严格禁止,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并给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这种限制既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法律歧视,同时也造成集体土地使用的低效,成为引发种种尖锐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协调发展,取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以使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作为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权利。本文从民法物权平等理论和鼓励交易原则为出发点,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历史发展、法律规范与改革措施的冲突为维度,结合相关学科的知识及已有成果,在全面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制度困境后,提出给予集体建设用地完整物权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流转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的观点,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范围、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交易规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问题进行探讨。导论问题、范畴与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现有研究水平和成果、选题的研究方法以及结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理论基础对土地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流转的概念特征以及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对主要发达国家土地及其流转制度进行了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对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及物权法定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等与土地流转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述,对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现状分析从封建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农民集体所有,我国最终形成了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集体土地制度。这一制度更多的是基于政治化制度变迁模式下形成的权宜之计,而非经过严谨逻辑论证的理性设计,它先天所具备内部产权关系不明、外部公私性质不清的缺陷,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运行中困境迭生。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目前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但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其流转方式大量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并长期在不充分的法律依据下,自发地、私下地进行,成为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导致这一困境的成因主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立法严重滞后、配套制度缺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缺位、利益受损;流转客体范围不明、权能受限;流转市场体系不全、效率低下等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来发展来说,是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完整的民法上的物权,还是仅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作一些微调,这不仅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学术理论界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只表明各自归属的经济成分不同,不应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源于集体土地之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而形成的一项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是民法中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就私法而言,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配置,通过权利的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交易客体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可促进物尽其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土地的流转历来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它是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合理途径。相对于农用地,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更高,因此,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大的危险就在于集体组织随意将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两项原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流转客体不同于其他客体的重要特征,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和管理需要,不同种类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集体建设用地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和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三种不同类型客体的流转除应遵循共同的原则外,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应遵循统一市场的原则等;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类似于民法上“公用物”,其流转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于特殊国情需要并具有福利性质,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应视不同情形和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主体研究独特的历史时空和制度追求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形式具有团队性,公权力严重侵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利益以及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与其成员——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等制度属性。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主体制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有相似之处,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时宜之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的双方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反映的是土地所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其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反映的则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本章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资格、条件、范围、权利义务等,并对相关主体的特殊要求以及如何保障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配套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除了应当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交易客体内涵外延外,作为制度系统,必须同时对与其密切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给予关注。允许数量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进行流转,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辅佐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既可能损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方主体的权益,使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并可能造成土地的无序转用和流动,危及粮食安全甚至触动我国的基本国策。从民法角度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土地登记与变更登记制度以及对土地市场、交易程序、交易客体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后防止建设用地市场出现失控的重要配套制度。尾论对论文的立意、结构和观点进行整体梳理及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