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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繁多的行政事务以及步入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管控压力都需要我们的行政机关作出大量的行政决策以实现对社会的良性管理。然而面对多样态且兼具专业性与裁量性的行政决策活动,要想一一进行程序规制不仅不切实际,亦背离效率价值。但那些对社会影响广泛而深刻,在时空维度上呈显要、重大的行政决策,则理应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审慎关注。当前我们的社会业已进入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出现巨大分化,作为重要的利益与资源的分配方式,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上再不能像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样单一地以国家利益作为统一导向,而应当对社会公众分化了的利益需求进行调和,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意愿进行均衡考量。因此,传统由政府绝对支配的一元化决策模式已然不能满足当下行政实践的需要,新的发展趋势开始倒逼重大行政决策逐步实现向开放的参与式模式转换。要驱动重大行政决策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一变为多元,则必然要求决策程序的法治化,而法治化的目标则必须依赖于决策相关程序机制的建构方才能够达成。本文以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机制的研究为主线,在文章第一部分对重大行政决策理论作了系统性阐释,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范围与基本原则进行介绍,之后则进一步延伸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这种向开放参与的模式嬗变过程的解析,进而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生成的必要性及其积极意义。然程序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依赖于对制度现状的充分把握,因此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状的制度审视,其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决策实际运行现状为主线分别展开。前者是对现行程序立法的梳理与评述,而在对后者的考察上,笔者选择了当下属于典型重大行政决策类型的政府投资决策为例,通过相关案例的引入,实证式地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问诊当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制度性缺陷。文章第三部分则是在以国情为基本考量提出构建民主与科学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的建议。其中第一节是在现实语境下对作为程序机制载体的程序立法的路径选择之分析。而之后的部分则是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正当性与科学性为目标指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与信息公开与反馈程序,并以此为内核构建起“政府与公众双向交互机制”,使重大行政决策渐进地演化成开放、双向、互动的新格局,同时进一步强化评估论证与监督问责等支持性机制,以期为决策模式的转型提供更充足的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