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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一体化进程中,相应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暴露。反映在环境领域,则是跨界环境污染。由于空气的流动性,地球“血管”——河流、海洋的关联性,使得环境问题从根本上已经完成“一体化”,所以国家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对环境问题,尤其是别国对己国环境的侵犯倍加关注。然而,由于利益相左,立场相对,国家之间的环境纠纷的解决总显得力不从心,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政治经济利益的支配,更重要的是因为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可以供国家援引的国际条约规则。国家之间就纠纷的解决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和分配标准,扩大了分歧的范围,加剧了纠纷的解决难度。基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以及现实意义,并结合当今世界情势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界污染纠纷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文章对跨界污染和跨界污染纠纷的含义进行分析与阐述。根据导致跨界污染的成因不同,可以将跨界污染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核污染以及外层空间活动造成的污染。由于跨界环境污染具有跨界性的特点,涉及到的主体往往包括两个以上的国家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私主体,跨界污染纠纷的解决就面临着众多的分歧。因此,对于跨界污染纠纷的解决进行国际法上的规制就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有关跨界污染纠纷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梳理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出跨界污染纠纷解决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其次,就跨界污染纠纷的指导原则进行系统归纳总结。原则总是起着核心的关键作用,在没有具体的规则利用的情况下,原则总是更容易让人接受。在跨界污染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必须秉承几项基本的原则来保证纠纷公平、公正合理、和平地解决。这就是国家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是划定跨界污染纠纷的基本界线;公平原则可以最大化各国之间的利益;国际合作原则则可以使纠纷的解决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不仅可以减少和降低跨界污染的损失,还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再次,目前,有关跨界污染纠纷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跨界污染的责任分担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有三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即国际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家和私主体的双重责任。三种责任承担方式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污染各有其优点和缺点。但是,一个总的趋势就是,以国际民事责任为主,这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还可以避免由国家承担责任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但是该种责任方式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就是由于私主体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能力有限,不能保证跨界污染造成的损害能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所以就需要对跨界纠纷的责任体制进行完善。通过上述的研究与分析,文章最后指出,为了在跨界污染纠纷处理中充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要对有关跨界污染纠纷处理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只要各国本着履行环境义务的精神,积极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不断完善国际环境立法、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合理地分担责任,同时在合作时发达国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特殊需求,就能使跨界污染得到满意的解决。总之,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分析有关跨界污染纠纷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跨界污染纠纷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承担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有关跨界污染纠纷的国际法律规则的编撰进程。同时指出当前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借鉴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实践来加强本国的环境法律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