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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也日益增多,但在民事诉讼模式逐步吸收诉讼当事人主导诉讼模式的背景下,关于专门性问题的举证过程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仍然不是那么容易实现。“谁主张、谁举证”、平等地位诉讼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证明活动架构设计,意味着要解决各类专门性问题,需要诉讼当事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相关诉讼权利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现行立法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相关权利的限制却又较大,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的行为空间相当小。因此,如此矛盾的困境亟需得到缓解,需要分析研究困境的现实状况,找出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对症下药,提出一些改革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研究对象基本问题的重要性进行论述,总体概括保障诉讼当事人司法鉴定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以此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及意义,为下文分析保障的现状及提出对策建议作铺垫。第二部分对现阶段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享有的司法鉴定权利的保障现状进行剖析,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申请、委托、质证到救济,分析其中的进步与不足及其产生缘由。第三部分就如何更好地实现对诉讼当事人司法鉴定权利的充分保障进行路径探究。主要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完善庭前与鉴定相关的保障制度,应保障诉讼当事人为收集起诉证据而启动的诉前鉴定,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还应将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已试点运行的诉前司法鉴定制度全面推行开来,既可提高诉讼效率,也能保障诉讼当事人积极运用司法鉴定权利实现诉求。2.规制法院在审查诉讼当事人的各项鉴定申请时的判断活动,强化法官在司法鉴定委托环节的责任。3.加速搭建司法鉴定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构建涵盖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重心、业务强项,司法鉴定人学术科研成果、机构的业内实力分类、分级等信息的综合信息系统,统计出鉴定行业能力、实力分布情况,建立技术能力和整体实力评价机制,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科学、有效地行使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4.构建三位一体鉴定主体格局(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技术顾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质证权。5.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救济权,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及鉴定主体这三个主要角色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与诉讼当事人积极沟通解决鉴定质疑、争议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