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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末,我国上市公司总计发布了 909份股权激励草案,激励草案中的激励工具大体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早期股票期权约占70%,限制性股票次之。然而自2013年实施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大量涌现。为引导和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2016年证监会再次修订并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此外,2015年证监会下发公告要求上市公司优化现金分红制度,提高分红水平。因此,本文基于我国保护型股权激励的特殊制度背景,探究股权激励工具选择对现金股利政策有何影响?高管作为激励计划中的主角,又参与利润分配决策,高管特征是否以及如何调节上述两者的关系?考虑高管特征的调节效应,如何促进高管股权激励契约的最优设计,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和委托人的目标函数相统一,从而最大化企业价值?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基于此,本文以2006-2015年沪深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对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政策相关性、高管特征与现金股利政策相关性及高管特征调节效应的研究成果;其次,以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股利代理成本、“在手之鸟,”及客户效应理论,分析股权激励工具选择与现金股利政策相关性;以权变理论、高层梯队理论为基础,探讨高管特征对两者的调节效应;再次,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工具选择与现金股利政策(分红意愿、水平、连续性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通过层次回归分析高管特征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并区分调节变量的类别,绘制调节效应图。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建议。实证结果表明:(1)在股利保护背景下,相较于实施股票期权,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更愿意分红、分红水平更高且分红连续性更好;(2)股权激励工具选择对股利支付率的稳定性无显著影响;(3)高管年龄正向调节股权激励工具选择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即选用限制性股票的企业现金股利支付率高于选用股票期权的企业,且这种差别在高管年龄较大时被放大;(4)高管学历负向调节股权激励工具选择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强度,即选用限制性股票的企业现金股利支付率高于选用股票期权的企业,但这种差别在高管学历较高时被弱化;(5)高管薪酬与分红水平正相关,且在国企中影响更显著,但不属于调节变量。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本文在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强化高管人才激励以及完善配套法规政策等方面对利益相关者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