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它确保了被保险人就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恢复到原来的生产和生活状态,体现了保险法的原则和法律的效率;它确保了无辜的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同时,它迫使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负担最后的赔偿责任,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可见,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的需要带动了理论的研究,国外对该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我国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纷纷著书立说掀起了研究代位求偿权的浪潮。然而,由于国内外法系和法律背景等的不同,即使在国内,由于不同的学者研究视角的不同,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论观点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场景。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同样,也是由于各部法律立法的背景和立法过程中所参照的法律不同,导致了法律的规定在内容上的不同甚至是冲突。本文希望通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法律性质、行使范围等方面的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对法律规定中一些问题的建议,以期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践有所帮助。本选题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从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引出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置的目的:确保保险人就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是法律效率的体现,同时避免了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人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又使第三人承担最后的损失赔偿,这些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指出了正确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制定的一些问题,使得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遇到挑战,进而指出了论文研究的主旨和意义。第一部分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法律性质和法理依据等方面阐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于有责第三方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法定转让,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其法理基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委付制度具有重要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时间和条件,以及行使名义、范围、途径和行使时被保险人义务方面的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时。权利的取得需具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和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海上赔付金额等条件的限制。我国海上保险人依自己的名义在赔付的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诉讼和仲裁的途径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候被保险人需提供所知道的一切信息和文件协助保险人出庭参加诉讼。第三分部分主要讨论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问题。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并不适用于具有补偿性质的健康、疾病保险或者是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方面。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是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同时,笔者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起算于被保险人知道有责第三方并可以向其追偿之时。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主要论述了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缺乏民法基础。提出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和时效问题等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法律规定的错漏并给出弥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