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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惨案”发生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履行,学校的责任问题被提了出来,南平市实验小学应否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及其家庭如何救济?关于这些问题,人们观点不一,众说纷纭。因此,理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福建南平惨案”的基本案情,分析此案所引起的争议焦点,引出此案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是学生人身伤害中的学校责任的具体分析。此章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个方面是学校责任性质的理论分析,对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许多观点,如监护责任说、违约责任说、法定责任说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形成的不是监护关系和契约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承担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第二个方面是学校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中存在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普遍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个方面是学校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学校事故的发生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即必须发生在学校控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第四个方面是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福建南平惨案”中,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第三部分是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社会救济。此案中,学校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凶手无力赔偿,那么受害人及其家属又如何得到救济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寻求社会救济,具体提出了三条措施和对策,即首先要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其次要构筑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