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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入世开放的最后到来,外资并购我国银行已经表现出前所未有地热烈。仅几年内,外资就入股包括三大国有银行在内的我国商业银行达21家之多。外资并购我国银行是由其逐利性决定的;而我国之所以选择这种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改革模式是为了借外资的介入,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而消解我国银行现存的不良资产比例高、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理念落后等弊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并不是引进外资就能解决这些问题,相反由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外资并购我国银行甚至可能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主权。因此,只有谨慎思考此次并购热潮的内外动因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银行并购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保证我国银行业改革朝着我们预计的方向发展。然而从现行法律看,我国的立法经验尚显不足,在宏观上,立法体系混乱,冲突、重复现象突出,大大降低了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在具体制度上,也存在明显缺陷,如对于外资参股比例的限制、持股期限的限制以及入股方条件的审查、反垄断的审查等方面均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对比美国和欧盟、韩国银行并购的特征和立法之后,本文认为银行并购的规制,在整体上仍应秉持监管重于发展、制度设计围绕发展的思路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在具体制度上我们可以尝试制定防止外资投机式并购的措施、完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为我国银行业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