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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明确的权限范围,各部门各司其责,共同维系着行政生态系统的运转,推动着我国法治政府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多头管理、交叉执法等时有发生。“有利争着管,无利相推诿”,这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之一。我国现阶段解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的现状是立法路径的先天不足、行政路径后天失范、司法路径的缺失。立法路径、行政路径在解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立法主体多层级、立法分散且繁多、立法程序启动复杂,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行政路径解决争议难以避免“做自己法官”之嫌,具有主观性、随意性,难以保证公正的解决争议;我国未建立通过司法路径解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的路径依赖。通过对现状进行检视,结合我国现有解决争议的路径,基于尊重行政第一次判断权的考量,通过诉讼路径,引进机关诉讼解决我国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不失为有益的尝试。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在处理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上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日本的机关诉讼、德国的机构诉讼、法国的越权之诉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处理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的方法、路径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遵循越权无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通过诉诸诉讼途径,实现客观公正的解决争议,维护客观公法秩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纠纷解决模式的移植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土壤。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与宗旨,将立法路径、行政路径不能客观、公正、及时、有效解决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拓展受案范围外延,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解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方法,通过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延,丰富行政法律关系,以回应转型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构建我国特色的解决政府职能部门间权限争议的诉讼路径——机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