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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却是以牺牲环境的发展、资源被无序的滥用为代价的。环境问题的不断显露从长远来看一定会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与高通胀的局面,由于近期受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和欧债的影响,可能迎来全球性的信贷危机,国家已经对此做出反应,采取了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对于信贷发放进行严格地控制,加之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信贷操作的不规范、不统一,造成了贷款上的不公,导致许多企业因贷不到款而面临倒闭的危机。同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由于其落后的发展模式对于资源的滥用,在一些地区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造成了环境在短期内不可修复。并且,我国现有规范银行机构的法律,是以经济利益的优先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的,致使环境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就反映了这一特点,现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不能有效的保护环境。因此,绿色信贷制度具有了极强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中我国绿色信贷制度仍处于政策阶段,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现实执行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首先绿色信贷法律制度能够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经济法律有机的结合,对于环保企业提供优惠性的贷款措施,并对污染企业给予惩罚性的贷款措施,运用环境经济法律手段遏制企业污染行为。绿色信贷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节约行政资金,相较于行政手段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更能从源头与根本上治理污染,标本兼治。其次,为金融机构提供统一科学的信贷标准,有效地防范信贷操作人员人为的干预融资程序,降低不良资金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银根紧缩的局面和企业借贷危机的爆发。再次,在绿色信贷的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一些学者对于绿色信贷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却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撑。一系列的理论制度为绿色信贷制度奠定了基础,指导绿色信贷制度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能够避免方向性的错误。最后,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并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在社会实践中,取得了良好地效果,而且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已经处于相对完善阶段,需要法律将绿色信贷制度推向更高的层次。基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当构建绿色信贷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