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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金融领域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数量连年攀升,犯罪所涉及的人员、地域范围愈加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可以说,集资诈骗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社会热点,特别是“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相关问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与反思。尤其是作为一种非暴力型经济犯罪是否应该适用死刑更是成为舆情的焦点,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原刑法第199条,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并未带来实质性的后果,不当的刑事认定会对民间集资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恶化融资环境,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深入研究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现实中形形色色的集资案件很有必要。
本课题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首先,结合我国实践,特别是新乡市非法集资的具体状况,认真梳理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法演进过程,分析目前我国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现状,明确集资诈骗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行为方式的非法性、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受骗对象的广泛性、集资范围的公开性、集资行为的回报性等特点,据以深入分析集资诈骗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造成的危害,为进一步研究本课题的奠定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阐明研究本课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次,具体从集资诈骗罪各个构成要素等方面的认定展开探讨,主要内容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诈骗方法之认定”、“非法与集资之认定”、“诈骗数额之认定”、“特殊形态之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针对目前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偏差探索科学的认定标准,力争做到既不“出罪”亦不“入罪”。
最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相近罪名之间的关系,科学区分此罪与彼罪,完善集资诈骗罪理论相关问题界定,丰富法学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课题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首先,结合我国实践,特别是新乡市非法集资的具体状况,认真梳理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法演进过程,分析目前我国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现状,明确集资诈骗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行为方式的非法性、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受骗对象的广泛性、集资范围的公开性、集资行为的回报性等特点,据以深入分析集资诈骗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造成的危害,为进一步研究本课题的奠定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阐明研究本课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次,具体从集资诈骗罪各个构成要素等方面的认定展开探讨,主要内容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诈骗方法之认定”、“非法与集资之认定”、“诈骗数额之认定”、“特殊形态之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针对目前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偏差探索科学的认定标准,力争做到既不“出罪”亦不“入罪”。
最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相近罪名之间的关系,科学区分此罪与彼罪,完善集资诈骗罪理论相关问题界定,丰富法学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