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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的完善程度如何,将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进步、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在高倡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全世界的发展趋势已经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现行法律制度的某些欠缺,以及法律实践的种种现实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依然相当普遍。刑讯逼供虽然早已被明文禁止,但实际往往都是纸上谈兵,人们对其危害未有充分的认识,对刑讯逼供行为仍常常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综合这种情况,笔者将对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诸多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先介绍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在中国的历史沿革,接着分章介绍刑讯逼供的危害及产生原因,并重点介绍刑讯逼供的建议,尤其是制度上的。所谓刑讯逼供,即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对象采取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等诸多方法,逼取其口供,迫使其供述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并不是当前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它是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在当时科学技术十分落后的条件下产生的。起始于奴隶社会,发展且盛行于封建社会,是当时社会官员们办案的定案模式。刑讯逼供的存在,最主要害便是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宪法人身权利,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提出有效解决刑讯逼供犯罪的建议,就必须找到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笔者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总结归纳为三个方面:思想原因、制度原因以及现实原因。其中,相关制度设计上的失衡和缺乏是导致刑讯逼供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分析、探讨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先导,但分析、探讨问题的最终目的仍是解决问题。笔者将针对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原因、制度原因和现实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建议,以期引起所有法律工作者及普通民众的高度重视,以综合性的整顿来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从而裨益于构造公正、文明的司法程序,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保障和促进我国法制与文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