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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也引发了人们对过去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反思和对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思考。作为地区间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避免“公共悲剧”和“搭便车”现象,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京津冀的区域生态状况也受到特别关注。长期以来河北省为京津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为进行生态维护和建设,向京津提供了大量资源。河北省面临资源紧缺与经济发展缓慢的双重困境。实行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河北省所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实行行政区划制度,地区之间具有明确的行政边界。行政边界同时也是地区利益边界,地区政府更倾向于维护本地区的利益,怠于对跨区域的生态维护地区进行补偿。然而区域生态问题的解决依靠相关地区政府的共同努力。如果地区政府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会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效果。为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京津冀区域采取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并逐步开展了相关的生态补偿实践,京津对河北省张家口、承德等地区通过提供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补偿。但区域生态补偿仍存在许多不足。例如,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区域生态补偿都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程序和方式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等。为了推动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平衡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区域公平和秩序,必须完善京津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行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协同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原则,为生态补偿实践提供原则性指导;明确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程序、方式,完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