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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民事诉讼的案件数目日益增多案件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民事恶意诉讼的现象也随之增多。虽然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充分,缺少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约束。为了防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以此来不断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具体来讲本篇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的概述,包括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先对恶意诉讼的内涵做出界定,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将恶意诉讼定义为行为人主观上处于故意,为了加害他人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合理理由和事实依据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滥用诉讼程序,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然后对民事诉讼法的恶意诉讼与诉权滥用、民事诉讼欺诈等相关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出二者之间的区别,最后进一步阐述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常见种类及其识别,更加深入的分析了恶意诉讼的本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恶意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其规制的必要性,包括举例阐述我国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以及目前立法的现状,接着阐述了恶意诉讼的成因,包括诉讼的两面性、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和法律的局限性、司法权的被动性和程序性、法律缺乏权威、缺乏诚信体制制约等方面,最后从查处机制缺乏、制裁力度不够、社会危害性方面阐述规制恶意诉讼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域外民事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启示,包括举例阐述了大陆法系罗马法、德国法、日本法以及英美法系对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然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域外规制恶意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国规制恶意诉讼的启示。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遏制恶意诉讼的制度构建,包括我国遏制恶意诉讼的基本思路应加强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诚信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然后阐述了规制恶意诉讼的基本原则,最后提出防范恶意诉讼的具体建议,仅通过立法以及司法的途径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恶意诉讼发生的根源上杜绝,在司法体系内部、不同程序阶段之间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