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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现代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在司法实务中,司法鉴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诉讼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费用相对高涨,弱势群体想通过司法鉴定获取关键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和促进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国家统一层次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完善现有司法鉴定体制和现行法律援助体制。同时,对保证当事人享受国家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平等权、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提高诉讼效益、平衡当事人诉讼武器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援助的水平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制度性形成尚在法制建设的坎坷旅途中。首先在立法方面尚无国家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地方性规定,立法层次低。其次,对于司法鉴定援助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鉴定援助的实施、经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科学的规定,以致于司法鉴定援助虽然在实践中摸索了几年,但仍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杯水车薪,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因此对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构建国家科学民主公平的司法制度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援助法律制度的立法不全,司法实践中鉴定援助的标准和具体制度地方化特色明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无章可循,各地鉴定援助比较混乱。一方面不利于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高效运行,挫败公民主动接受鉴定援助的积极性,损害弱势群体平等获取国家公正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机会和强度;另一方面不利于国家统一司法理论的完成和完备的司法体制的构建。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主体对司法鉴定援助的法理价值缺乏深刻理解,对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鉴定援助制度没有准确定位。其次,目前还缺少对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系统性研究,对其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制度设计缺少富有说服力的理论陈述,和对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也缺少分析论证。再次,现有的鉴定援助规范各地还是各行其是,以及各地实践操作杂乱不统一的局面也阻碍了从国家统一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层次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运作的努力。基于对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上述认识,本文遵从认识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坚持理论论证与实践分析结合进行分析研究。具体而言,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探究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建立完善都应该有比较科学成熟的制度理论为其基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灵魂所在。探究鉴定援助制度的理论价值是研究该制度的首义,也是本文重点阐述的部分。作为一种保证公民平等接受国家司法服务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设计,我们必须清楚而深刻地认识到该制度的理论价值。因此,在第一部分论述中,本文首先廓清了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以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导出文章研究的主题。然后,文章对鉴定援助制度的法律价值从四个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证:(1)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与当事人司法面前平等,(2)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与司法的程序正义,(3)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与诉讼效益,(4)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与当事人诉讼武器的平等。本文期许能以崭新的制度价值立场证明该制度的重大意义。最后该部分承上启下论述了我国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所具有的实践品格要求研究该制度的重点需要充分吸收法治的本土资源。这就要求在论述这一制度的时候必须认真关注我国鉴定制度的司法实践特色和和现实可行性分析。因此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本文主要论述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和具体做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主要从制度规范、鉴定援助的主体和对象、法律程序、鉴定援助的经费以及鉴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详细的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进行尝试性论证。因为真理都具有相对合理性品格,所以对现有理论和制度的批判是常有的事,而且社会的进步发展总是超前于人类的任何制度构建,因此人类的制度建设也应该是一个永不停歇的追求过程。所以构建任何法律制度都面临着被时代淘汰的风险。制度建构永远落后于制度解构的步伐是任何社会制度的设计者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因此,在第二部分对司法鉴定援助制度进行了结构性批判的基础上,第三部分对这一制度尝试性提出构建,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文章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具体制度操作的层面提出自己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