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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主要类型,其诉讼价值越来越重要。力求鉴定意见的科学、公正成为诉讼参与主体非常重要的目标。司法鉴定中立性作为鉴定意见科学、公正的前提条件,其重要性也越来越被关注。然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还存在影响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相关方面,司法鉴定实践中也还存在违反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现象。司法鉴定中立性是要求司法鉴定主体能够独立诉讼参与主体,司法鉴定主体如果不中立于诉讼中各个参与主体,容易导致鉴定意见的倾向性明显,其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也就下降。鉴定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况也将越来越多,这不利于司法鉴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需要从体制上解决这些问题,从而真正的实现司法鉴定中立性。本文从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现状的不足为出发点,结合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以及司法鉴定学的相关知识,联系我国国情,评析国外的司法鉴定中立性的价值取向,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中立属性提出笔者的政策建议。全文共计约30000字,由四个章节组成。本文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从司法鉴定和中立性的概念出发,阐述我国司法鉴定中立性的概念,并分析中立性与独立性的区别,引申出我国司法鉴定中立性的主要内容。这一章还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需要保持中立性的重要原因,由此阐述司法鉴定中立性的对于诉讼的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鉴定意见的公正客观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司法鉴定的中立性现状。结合司法鉴定中立性的主要内容,从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现状和司法鉴定人中立性的现状的角度进行阐述。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现状中包含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现状,司法鉴定人中立性的现状主要包含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人、司法人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影响中立性的情况。本文第三章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现状,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指出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本文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中立性的措施建议。在这一章,笔者是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中立性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司法鉴定人的中立性提出笔者自身的观点和建议,并就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相关制度的完善上提出了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