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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而票据产生后,又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票据与人们经济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它不仅在一国境内适用,而且成为国际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手段。与货币一样,票据是人类智慧的又一次伟大发明和创造。而一部完善的票据法,能以其独有的规则调节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则已为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所认可和遵行。正因为如此,才有现代日益发达的各国间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这些规则是不能否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票据运用的历史不长。票据法颁行虽不到十年,但其缺漏已日渐显现。要弥补这些缺漏,完善票据立法,我们必须对票据及票据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代各国票据法立法的共同价值趋向突出体现在注重票据流通,促进交易安全,对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上。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是德国私法学者在本世纪初创立的。外观主义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被广泛地适用于民商法的许多领域。而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外观理论的,还应首推票据法。外观主义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对于以促进流通为基本理念的票据法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立法例虽然没有在全部票据法领域承认外观主义,各国在空白票据制度中,都已经明文承认。将物权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引入票据法中,是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需要和结果。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反映在票据法上也就表现为票据的流转,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具有其他商品无法比拟的流通性,因此对流通中的动态安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出现了诸如票据行为的形式性、文义性、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表见代理等需要外观理论来支撑的规则。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WP=5>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流通,维护公平原则,应当在票据法中全面引入权利外观理论。鉴于外观主义对票据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票据和票据法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目的在于,期望通过对票据外观理论与制度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票据法的基本理念及具体制度设计,希望对我国的票据立法有一定的帮助以及能够对票据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重点研究了票据法中适用外观主义的类型、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在具体票据行为中的适用,适用的法律后果,并结合我国票据法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从结构上讲,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外观主义的沿革及其类型。该章分为两部分。其一,外观主义理论的产生、发展过程:起源于日尔曼法的占有——Gewere及“以手护手(Hand Wahre Hand)原则,由莫瑞茨·维斯派彻(Moritz Wellspacher)的外观事实理论将外观事实推而广之,再到赫尔波特·麦伊尔(Herbert Meyer)的与因主义——行为人如果对于外观的发生有原因,应负其责,最后亚柯比(Jacobi)从意思表示方面提出意思表示主义理论——即当善意相对人信赖表意人的表示具有真意时,即使其表示实质上欠缺真意,此时应赋予真意存在的法律效力,认为表意人的表示具有一种公信力,拟制其真意的存在。其二,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上有三种典型表现形态,1、A·B·C型,如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表见代理。2、AB·C外观主义类型,如合同法中的心中保留制度、公司法中的禁反言法理。3、A·BC外观主义类型,适用于取得时效之场合。笔者通过分析提出票据法上只存在A·B·C型及AB·C外观主义类型,而不存在A·BC型外观主义。第二章,票据法外观主义的理论分析。外观主义起源于动产之Gewere,那么票据交易可以适用外观主义法理,理由何在?从外观主义而言,其一,外观主义理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WP=6>会的整体效益。其二,外观主义反映了社会本位,社会本位反映在物权法中,使法的安全所负载的价值从重财产归属到重财产利用,物重利用意味对新的所有权的承认,而交易是取得新所有权的最普遍的途径,所以,法律必须强调保护交易的有效性。从票据方面而言,其一,票据本身的性质很特殊,票据作为有价证券,是票据与权利的结合体,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动产即物,可以适用外观理论。其二,从票据法而言,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与外观主义理论宗旨相吻合,所以更应引入外观主义。第三章,票据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第三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民法上外观主义构成要件,这里作者介绍了三个不同学者的三种不同看法。第二部分,票据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笔者结合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票据法中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包括五点,第一,本人与因,即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与一定的原因力;第二,具备外部事实。1、受让人受让票据的方式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2、票据权利无任何外在瑕疵,即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且票据背书连续;3、受让票据时依法律规定票据仍能流通;第三,交易相对人的信赖,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取得票据无重大过失;第四,必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