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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体现了分散海上风险、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本质。我国《保险法》立法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采用的是“法律利益说”的严格界定标准,在实务适用中产生诸多问题,历来为学者所诟病。此外,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在立法时对海上保险利益定义未作出规定,导致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在适用时只能依据作为一般法的《保险法》。鉴于我国《海商法》尚在修订阶段,厘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内涵,解决实务中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适用问题,完善相关立法规则,对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贸易尤为重要。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原因和意义。第一章:主要从历史维度解释海上保险利益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引出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赌博和道德危机,体现分散风险以及补偿损失的保险本质,进一步阐释保险利益的内涵特征及其立法目的。第二章:从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效力规则等方面阐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立法现行规定,进而分析现行立法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定义上借鉴的是英国海上保险立法规定,采用严格标准即“法律承认说”标准,不仅在规则界定上具有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也出现赔偿不合理的问题。其二,由于《保险法》与《海商法》分别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造成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规则适用的是《保险法》规定,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规则却是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在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其三,实务中海上集装箱运输装船前货损具有难以发现的缺陷,从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出发,结合海上保险利益的国际立法潮流,分析我国缺少“Lost or Not Lost”时间例外条款的不足。第四,检讨当前我国保险利益立法在积极期待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归属方面规定缺失所产生的问题。第三章: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立法制度,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定义完善方面,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则,剖析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争议,在立法上建议我国采用经济利益标准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内涵。其次,协调《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不一致。最后,表明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归属条款的合理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