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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五千多年灿烂而悠久的华夏文明,其间各民族各门类的民间文学艺术星罗棋布、浩如烟海。而随着近几十年来西方的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这些没有作者、作者难以确定或由某一群体经长期传承创新而来的民间文学艺术,在文化全球化的潮流中首当其冲。前有花木兰的故事被翻拍成动画电影,后有经典名著成为电子游戏公司新游戏开发的来源。面对这样的遭遇,如何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在如下三个方面:1)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2)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争论和实践的梳理;3)完善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一点建议。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主要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这一部分从民间文学艺术及其相关概念在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层面上的各种定义谈起,进而述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特征。同时,笔者也对几个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对照。笔者在这部分的论述中对我国学者在民间文学艺术定义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忽略语境分析的误区进行了提示,并指出了一些学者在引用国外法律文件时出现的错误。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目前世界上针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不同理论以及公法和私法保护层面的立法先例。笔者着重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不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历史和发展现状,进而结合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最终综合得出一个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即“加以修正的单一保护模式”。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模式与这个模型相比,还有完善的空间。因此笔者在最后适当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现存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完善的建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增强文化整体实力、竞争力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当年的重点工作,并在报告临近结尾继续呼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希望本文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完善保护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