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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是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向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的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新出台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价格听证办法》)和各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则是目前我国价格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近期我国多省市相继召开水价上调听证会再次掀起了人们对价格听证问题探讨的热潮。水价听证会出现的种种“怪状”让社会再次呼吁改革价格听证制度。距离《价格听证办法》的正式实施才一年,缘何一场水价听证会就暴露出诸多问题,以致最后发改委不得不承认价格听证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它最初适用于司法和立法领域,20世纪之后为了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被移植到行政领域,形成了现代行政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项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其核心价值是程序的正义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身为规章制定者,要牢牢把握住听证的本质,从价格听证的正当程序进行完善。笔者借由近期水价听证引发的关注,从行政程序法学角度重提对价格听证制度的研究。这看似老生常谈,但由于有了新法引起新的变化,所谓与时俱进,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又立足于价格听证程序正义性的本质的探讨,不单单就制度缺陷论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所以笔者以为还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在导言部分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为实例,分析目前价格听证会出现的诸多问题,然后用价格听证制度的一般原理对这些问题的产生进行理论分析,把握住价格听证的核心价值定位——程序正义性。同时结合《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决策听证办法》)不同规定的比较以及目前我国几个省份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进步性规定,针对价格听证会出现的影响程序正当性的问题,从价格听证主体、价格听证具体操作程序和价格听证制度的救济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价格听证的一般原理分析。先简略介绍了价格听证的起源和定义,以及价格听证在我国的确立。然后指出价格听证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在政府定价行为过程中所应发挥的功能。最后对价格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进行定位,即程序正义性。第二章,从价格听证的主体问题入手解决价格听证程序正当性。价格听证主体按照《价格听证办法》可以大致分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对价格听证主持人来说,其独立性是必要的,要保证价格听证过程中的无偏私;对于听证参加人来说,首先明确“听证参加人”不等于“听证代表”,然后要注意其选任的合理性,结构比例的科学性,参加人资格的专业性而非身份化,还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力量;对于《价格听证办法》中新制定的“听证人”一角色也尝试进行了定位。第三章,解决价格听证具体操作程序问题。从听证前、听证中、听证后全过程完善价格听证程序,以期实现价格听证的正当性程序。从价格听证会启动的民主性、公众参与地位的平等性、听证相关信息的公开性这几个大方向入手进行具体运作程序的完善。第四章,关于价格听证制度的救济。价格听证作为一个程序制度,实现救济是对程序正当性的保护,也才是整个正当化的听证程序制度最后完美的落幕。这部分从对公民权利的行政救济和对政府的行政问责两方面论述,通过加强对公民权利行政救济的立法完善和强化价格听证的行政问责制实现对价格听证制度的全方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