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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变价措施,在很多时候直接影响着民事执行效果的优劣,而对民事执行拍卖的监督又是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遗憾的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研究相对较晚,对民事执行拍卖监督就更是甚少关注,目前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通过分析民事拍卖执行及其监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拍卖监督机制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民事执行拍卖是狭义的强制拍卖,在性质上是公法上的强制处分,同时又具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和效果,具有国家强制性、目的利他性、标的非自有性、主体特定性等特点。民事执行拍卖监督与民事执行监督、拍卖监督以及民事执行拍卖救济各自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须要区别对待,应该具备一些特有的监督措施。民事执行具有公权性质,拍卖又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交易方式,加之民事执行拍卖自身的特点,要求民事执行拍卖应该被监督,同时民事执行拍卖监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改变民事执行现状的迫切需要,可见,对民事执行拍卖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人民检察院、社会舆论均是民事执行拍卖监督的主体,对人民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及其他参与者等被监督主体进行监督。在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启动阶段,主要通过对前提条件、执行依据、拍卖标的的审查及禁止无益拍卖与超额拍卖来进行监督;在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准备阶段,应对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确定评估物价值和保留价、收取拍卖佣金和评估费用、确定拍卖期日和场所、发布拍卖公告、确定应买人资格、预交保证金、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到场等环节进行监督;在民事执行拍卖程序实施阶段,需要对确认成交和最高成交价、确认拍卖结果、处理拍卖款、决定再行拍卖进行监督。与研究强制拍卖的其他文章相比,本文趋于应用型,尤其是对拍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法,以期引起学界及实务界作出更深入的研究,并与关心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监督工作的同志们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