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法中的影视作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作品,不是指剧本,也不是指静态的图片,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由一系列动态图片组成。由于影视作品具有综合艺术性、集体性、技术性和职务性,使得影视作品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客体。影视作品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除了投资方参与外,还有众多参与者,如导演、编剧、摄影、词曲作者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比较复杂,产生的问题也会多种多样。不过,本文不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和参与人进行讨论,主要探讨的是影视作品中作者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范围,只有大家习惯推定的作者。所以,本文从作者范围说起,在探讨了影视作品的属性、影视作品作者权利的保护、影视作品作者权利的限制等大方面的过程中,提出大框架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比如,著作权法是否应当明确规定作者的范围,法定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规定是否完善,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是否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界限、判断侵权标准是否明晰,法律规定的作者权利的限制是否合适、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是否合理科学等一系列问题。结合修改草案,将四部草案稿贯穿于全文,与现行法做比较,提出现行法和草案的优点和不足;并指出相关问题的域外做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分析,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本文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科学研究方法探讨提出的问题,认为我国影视作品作者的范围应包括导演、编剧和专门为影视作品创作音乐的作者等权利人。为弥补《著作权法》中作者署名权和获酬权的不足,立法上,应当引入“二次获酬权”制度和“署名淡化”理论。修改草案相比现行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进步,但还是在本文提出的某些相关问题上有疏漏,借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同时,对域外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提供参考。最终,为权利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希望通过本文分析、探讨,提出的一些建议,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对法律的完善和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