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作品中作者的权利

来源 :甘肃政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teorwei6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法中的影视作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作品,不是指剧本,也不是指静态的图片,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由一系列动态图片组成。由于影视作品具有综合艺术性、集体性、技术性和职务性,使得影视作品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客体。影视作品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除了投资方参与外,还有众多参与者,如导演、编剧、摄影、词曲作者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比较复杂,产生的问题也会多种多样。不过,本文不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和参与人进行讨论,主要探讨的是影视作品中作者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范围,只有大家习惯推定的作者。所以,本文从作者范围说起,在探讨了影视作品的属性、影视作品作者权利的保护、影视作品作者权利的限制等大方面的过程中,提出大框架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比如,著作权法是否应当明确规定作者的范围,法定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规定是否完善,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是否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界限、判断侵权标准是否明晰,法律规定的作者权利的限制是否合适、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是否合理科学等一系列问题。结合修改草案,将四部草案稿贯穿于全文,与现行法做比较,提出现行法和草案的优点和不足;并指出相关问题的域外做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分析,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本文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科学研究方法探讨提出的问题,认为我国影视作品作者的范围应包括导演、编剧和专门为影视作品创作音乐的作者等权利人。为弥补《著作权法》中作者署名权和获酬权的不足,立法上,应当引入“二次获酬权”制度和“署名淡化”理论。修改草案相比现行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进步,但还是在本文提出的某些相关问题上有疏漏,借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同时,对域外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提供参考。最终,为权利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希望通过本文分析、探讨,提出的一些建议,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对法律的完善和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他文献
人物性格在剧作中是艺术形象的主体,人物性格的刻画是剧作的核心和主要任务。作者成功地刻画具有鲜明性格特征的人物形象,才能使剧作取得巨大成就。本文探讨了剧作中人物性格
皮亚杰提出:"儿童的智慧源于材料。"区域活动的教育功能主要通过材料来表现。材料是幼儿隐性的老师,是幼儿认识的中介和桥梁,更是幼儿开展区域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教师结合
语音加工障碍与视觉空间加工障碍之争一直是阅读困难基本认知加工过程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汉语阅读困难语音意识与视觉空间认知特征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对鲜有结论的汉语阅读困难
<正>一、引言如果我们梳理近20年来的局部战争、民用航空航海、应急救灾等,就会发现,隐藏在胜利、高效、保障等背后的太空因素十分突出。从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到阿富汗战争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焦点正逐渐表现为科技的竞争,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
通知移除制度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于20世纪后期借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避风港制度引入我国,目的是为了协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人的利益关系,有效的
市场营销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建筑施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中,要想处于不败之地,获得生存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和实施市场营销战略。
《语言科学:乔姆斯基访谈》是对乔姆斯基有关语言、心智、人的本质、语言学等相关问题的访谈笔录。在乔姆斯基之前,语言研究基本上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然而,乔姆斯基对于语言
<正>时代和市场推动着中国纪录片行业的发展,从内容相对单一的电视专题片扩大到种类繁多的纪实节目,近几年纪录片的表现有目共睹。褪去了阳春白雪的高冷皮囊,洗掉了刻板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