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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渊源上而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著作权法则建立在大陆法系“二元论”基础之上,坚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原则,然而在对委托作品的归属规定上却极其独特,既不同于大陆法,又有别于英美法,故倍受学界争议。本文的目的正在于阐明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及理论依据,并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约三万字。第一章分析委托作品的法律性质和特点。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委托作品是讨论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之先决条件,故本章先对委托作品的界定、委托作品的独特性进行研究,再通过委托作品合同性质与近似作品的辨析,以厘清委托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作为确定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的基础。第二章对各国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的巨大差异,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的著作人身权法律制度及有关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也相去甚远。本章对英、美、德、法这四个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相应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比较,也分析了一些经典案例,并对各国立法趋势进行了总结,论证了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已为世界所公认,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大陆法系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这也对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的确定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对国内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诸观点进行了辨析。国内一些学者,或以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制度为例,或以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人身权存在区别为由,从适应网络环境和法经济学效率角度,提出了主张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可以由委托人享有的各种不同学说。但这些学说均不能成立,因为著作人身权仍属人身权的范畴,有着与人身不可分离之自然属性,是不可转让的,因而?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专属于受托人。而人身权保护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社会生产力越高,经济越发展,人身权就越应受到更好的保护,任何以生产技术和经济发展之需来牺牲人身权或降低对其保护的做法均与客观规律相悖。第四章对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归属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章考察了著作人身权内容和性质,并从民法人身权基础理论、民法基本原则、著作权立法宗旨等方面分析论证了受托人对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专属性。由于委托作品是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并按照委托人的特定要求创作的,因此委托人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委托作品的财产权或者使用委托作品来满足自己的特定需求。如发生冲突时,可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受托人可以恰当方式行使著作人身权照顾委托人的利益,而不能采用强制限制委托人著作人身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