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澳日友好合作基本条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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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来,日本一直希望同澳大利亚签订一个《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范双方在商业、移民、航海等领域的活动并维护两国关系的正常展开。但是,严厉的移民政策与英联邦特惠政策使得澳大利亚一直不愿答应日本的要求。二战以后,澳日两国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得贸易公平问题日益凸显。1955年,日本提议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澳大利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只同意签订《澳日商业协定》。该协定明确规定在贸易问题上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却将人员往来相关事务和投资问题排除在外。20世纪60年代两国贸易量和人员往来数量都大为增加,两国外交机制难以应付这种日益复杂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再次提议缔结《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日本先是通过本国商人、然后通过外交人员数次敦促澳大利亚政府认真考虑这一提议。这一时期,亚太国际形势对两国关系的发展十分有利,而澳大利亚新总理惠特拉姆又十分重视对日关系,因此,澳大利亚在1972年年底最终同意与日缔约。但是,澳日两国在对条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澳大利亚倾向于签订一个以友好合作为基本原则的保护伞式的条约,日本则支持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经过长达两年半的艰苦谈判,两国终于解决了在最惠国待遇、资源供应等具体方面的分歧,并于1976年6月签订了《澳日友好合作基本条约》。在签订后,该条约曾因为在资源控制政策、最惠国待遇、资源持续供应条款上的不彻底性而遭到人们的广泛批评,更因在随后的贸易纠纷中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而受到质疑。但是,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澳日两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条约之一。它的签订,意味着澳大利亚正式放弃对日偏见与仇恨,彻底敞开与日方交流的大门,并将最惠国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从贸易领域扩展到投资、移民、文化交流等其他领域,为两国关系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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