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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体育的社会关注度正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不断地加大,对各类体育信息的报道铺天盖地。特别是近十年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体育报道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体育赛事相关消息和通讯。越来越多的与体育精神相悖的“负面体育信息”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报道呈现在广大受众的面前。
由于对“负面信息”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定义。因此本研究首先对“负面体育信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负面体育信息”和“负面体育报道”的关系进行了沦证,同时对负面体育信息的特征进行了尝试性的归纳和阐述。
在第29届北京奥运会前后的一年时间里,课题组对国内外比较有话语权和代表性的8家权威体育媒体进行了长期地跟踪调查。通过详细地观察和统计,比较了我国体育媒体和国外体育媒体在对待负面体育信息传播上的差异,发现我国体育媒体对负面体育信息的传播存在明显的不当,负面报道过度,从而直接导致我国近年来屡有发生由此引发法律纠纷。
结合上述现状,本研究对负面体育信息不当传播带来的负面传播效果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对负面体育信息的不当传播引起的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要避免侵权的发生,就势必对负面体育信息的不当传播进行合理的规制。
为引导负面体育信息的健康传播,针对我国负面体育信息传播的现状,本研究尝试性地提出了加强负面体育信息传播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的相关建议:1.控制力度,坚持体育宣传工作以大局为重;2.完善体系,建立体育新闻行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3.加强培训,发展体育工作者的媒体公关能力;4.赋予权利,落实人民群众对体育传媒的监督权;5.规制权限,划清体育新闻采访权的范围;6.提高素质,培养体育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化能力;7.明确责任,认定过错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