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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据书证、证言、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案卷材料作出行政决定。除非涉及众所周知的常识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专业经验作出判断,行政决定必须严格依据各类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作出行政决定。这样才能防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力。行政听证制度赋予公民知情、参与、答辩等沟通性权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之一。而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对听证制度的重要保障,讨论的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行政案卷的约束力问题。行政案卷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权运行过程的记录,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故行政案卷排他原则不仅在行政诉讼中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同时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设置的程序性限制原则,能够有效防范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忽视案卷记录的恣意行为。在此原则要求下,只能以案卷中记载的法律和事实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狭义的行政案卷排他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为依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依据。其正当性在于行政案卷排他原则能够确保程序正当以避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通过确保角色分工、职能分离以控制行政权滥用,能够减少“错误耗费”以兼容公正与效益两种价值,保证决定的可接受性以提升听证结果满意度以及实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实质参与以尊重个体尊严。行政活动可以分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等类型。在这些类别的行政活动中都包含非正式听证程序与正式听证程序。正式听证程序通常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的事实与争点,因此应当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类型的行政决定。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都应当严格遵循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策听证表现为价格决策听证等形式,虽然听证笔录能够反映听证当事人的基本观点,但行政机关还需要平衡专家意见、上级政府要求以及经济或社会需求等因素,所以只能在充分考虑听证笔录的内容后作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特征与行政决策相似,因此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应当仔细斟酌、积极反映,但难以做到仅仅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依据”“根据”“应被充分考虑”等规定。借鉴美、德、日、奥等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合理的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将其有效运用到听证程序中,可以构建出符合我国本土化实践需要且具有科学性的行政程序性机制。故本文提出三点建议,行政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运用需得到立法确认,建构该原则得以运用的配套性机制以及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