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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以来,镇江新区非农产业发展迅猛。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农业劳动力就业比重从1992年的56%上升到2006年的80%左右。非农业产值比重从1992年的85.7%上升到2006年的99%。正是由于非农产业劳动力就业比重的不断提高,镇江新区人均GDP从1992年的1350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6150美元.尽管镇江新区城镇化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非农化水平相比,其城镇化水平却相对滞后。镇江新区农村城镇化水平滞后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村人口迁移时的收益和机会成本等。目前,二元户籍制度己取消,但城镇化滞后使得城乡间的其它制度安排依然相当难以一致。生产要素在大区域范围内的市场组合碰到诸多法理和经济上的困难,从而城镇对产业的聚集效应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为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发挥城镇对产业的集聚效应和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镇江新区出台了三集中政策(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三集中政策实质内容之一就是实现农村城镇化。农村城镇化涉及诸多的制度改革与创新,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这是因为农村城镇化并不仅仅是农民身份的简单转变或居住地的地理位置上的转移,它还包括生产、生活方式、管理体制等的现代化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域封闭性与农村城镇化所要求的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矛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经济”与城镇化所要求的管理科学民主相矛盾等等。如果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原有的组织结构,即使通过区划调整实现了城镇化,结果将是一片“都市里的村庄”或“乡村里的都市产业”的景象,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将仍保留着“城镇”和“农村”两种模式。农村城镇化需要理顺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关系,减少农民迁移的机会成本,防止农民在迁移过程中丧失其集体资产份额。否则,农民因担心失去集体资产及其收益而缺乏迁移的动力。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权归属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组织机构。镇政府、村委会拥有集体资产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农民离开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和村委会就剥夺了其集体成员资格及其在集体资产中的利益;居住社区合并时,集体资产可能被简单合并或被平调;当新成员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即刻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和享有集体资产收益而影响到原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愿迁移,也不愿非集体成员迁入到属于他们的集体社区,也影响到城中村和镇边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管理和运行机制与城镇化的要求相矛盾。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产权归属清晰,股东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东权益不因迁移而被剥夺,集体资产不因居住社区合并而被简单合并或平调。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到股份经济合作社,符合城镇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要求。因此,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利于人口迁移和农村城镇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促进了农村民主制度建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代表、董事及董事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重大决策如投资、分配、预决算的审批、主要人事任命等都是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的财务监督也由事后财务公开转变为事前预算约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制度上确立了村民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了村民对集体的关心爱护程度。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为我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造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第三次农村重大产权制度变迁。农村股份合作社广泛的制度绩效解决了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农民增收、村民自治、农村城镇化等多种问题。本文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并给予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地位。鉴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职能如提供社会福利等,股份经济合作社仍应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