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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往来中,出卖方往往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因出卖标的物本身物质性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上存在权利性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因出卖标的物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卖人需承担此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本文以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论述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构成,我国法上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现状,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意见。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第一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具体阐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其发展历程中存在的理论依据类型。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的学说中,维护有偿契约的交易安全说是目前普遍获得学者认可的学说,该学说是与有偿交易的目的相一致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为与违约责任不同的一种责任形态,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很多英美国家和大陆国家都规定有独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为保证有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作为权利瑕疵担保的一种具体类型,有区别于其他权利瑕疵的特性。第二章“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构造”。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瑕疵的具体情形,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瑕疵,在不同的交易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标的物为有形物的交易中,知识产权瑕疵主要存在于有形标的物上,具体为标的物有第三人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标的物为无形的权利时,知识产权瑕疵则体现为交易标的物即权利本身不完整等。其次,本章谈到在面对知识产权瑕疵时,买受人可能享有的救济方法和出卖人可能拥有的抗辩事由。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现状及制度的完善”。我国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瑕疵制度,涉及到知识产权瑕疵的规定是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样就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便。笔者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就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完善性的建议。希望我国以后的立法能继续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为解决交易双方的矛盾提供更详尽更有用的法律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的简陋规定,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及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相关建议:第一,将权利瑕疵的若干情况作具体规定;第二,应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内容进行补充,明确实践中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法律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有损害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三,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在通常理解的范围上扩宽,包括买受人因标的物被追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和其他正常费用列入卖方承担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第四,还需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对买受人通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我国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