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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关于该项制度,实体法学者己从实体法角度对其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任何实体法的条文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内容必须借助或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方能显示出来。实体法的内容、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才能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同样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和展开。可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再次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疑点颇多。目前,学界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有关代位权诉讼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代位权诉讼的司法实践,就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具体包括: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代位权诉讼当事人;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