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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无疑,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使股东充分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成为一些人进行自利的工具。管理层作为企业直接运营者,相较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拥有信息优势。同时管理层拥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因此管理层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这种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消除代理问题的方式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价格取决于草案公告日前的股价。这为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授权对象的管理层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影响股价波动进行自利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纵观学术界对信息披露行为研究,很多学者对如公司回购股票,SEO等事件下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发现管理层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利。而对于股权激励研究大多还集中在对股权激励激励效应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将信息披露行为和股权激励结合起来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希望对管理层的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并为监管机构后续的立法立规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主要根据以下思路,使用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首先是明确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回顾相关文献及理论基础;接着在阐述制度背景和信息披露行为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案例研究,为后续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然后通过对草案公告日前后市场反应及信息披露公告分布的探讨,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得到的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从整体样本出发,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在草案公告日前不存在显著负异常收益和显著异常信息增量;2)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因控制权特征的不同存在显著差异。非家族企业在草案公告日前比家族企业具有更加显著的负异常收益,并在草案公告日前存在更加显著的异常信息增量;3)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因管理层获授权比例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获授权比例高的企业在草案公告日前比获授权比例低的企业存在更显著的负异常收益。草案公告日前的异常信息增量与获授权比例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4)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不因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是否由同一个人担任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内容上创新。本文将信息披露行为与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在一起,研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并探讨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和两职是否合一下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可以为监管机构立法立规提供借鉴。2)研究方法上创新。本文使用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相互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个案到一般性进行研究,使研究更具有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