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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既遂是抢劫犯罪形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基本抢劫与加重抢劫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抢劫罪的既遂,有着不同的学说。鉴于抢劫对象与手段行为的特殊,还应当正确处理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之间的关系。关于抢劫罪既遂的学说主要有财物占有说、人身权利侵犯说、结合犯区分说等。我国通说将抢劫罪分为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又分为基本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加重抢劫罪既遂中,又具体分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基本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方法行为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为了达到其目的行为,即当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换而言之,利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达到目的行为即是基本抢劫罪的既遂,否则,就是基本抢劫罪的未遂。我国法律规定的八种特殊情形下的加重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以抢劫为目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并未造成他人的重伤、死亡,且并未取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有以抢劫为目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造成他人的重伤、死亡,但并未取得财物的情形下,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与抢劫罪基本犯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有以抢劫为目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并取得财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与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其他情形下的加重抢劫罪属于情节加重抢劫犯,具备法定情节之一,但未劫得财物的为未遂;具备法定情节之一,且劫得财物的为既遂。而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加重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规定并不合理,并且存在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