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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结束之后,我国政府为了复苏经济实施了“四万亿”刺激计划,使得2009年房地产市场迅速从疲软状态恢复,但全国房价却普遍出现急速上涨。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史上最为严厉的房产限购政策以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然而,我国楼市在经历限购政策的短暂降温后又开始升温发酵,多个城市房价暴涨。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膨胀、打击住房投机行为,2016年部分城市先后出台了限购政策或对已出台的限购政策继续加码。中央先后出台的这两次房地产限购政策,在有效抑制了房价上涨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较大冲击,导致其违约风险出现较大幅度增加。但是2010年和2016年两次限购政策的出台背景和调控范围有较大差异,因而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在两次政策调控后也表现出不同的变化特征。为了深入剖析限购政策及其调控时机、调控范围对房产企业违约风险的影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限购政策对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的传导机理,探讨了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的可能变化。然后,以我国沪深A股房地产上市企业为样本,利用违约风险模型度量了限购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整体违约风险的影响,对比分析了不同产权性质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变化的差异,并对其背后的经济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之后,针对2010年和2016年两次限购政策调控时机、调控思路和调控范围的不同,重点对比分析了这两次限购政策对房产企业违约风险影响的差异性。研究结论显示:(1)两次限购政策均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违约风险大幅上升,但与国有房产企业相比,民营房产企业受到限购政策的影响更大,违约风险上升速度更快;(2)2010年限购政策对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影响的程度远高于2016年限购政策,房企在2016年限购政策期间反应速度更快,能够及时作出调整,管控自身违约风险;最后,本文在理论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分别对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时机、调控范围以及调控方式的选择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