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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从诞生那一刻起便因为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而饱受批评和质疑,可谓先天不良;而刑法学界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论述远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论述那样深入和系统,可谓后天不足。如此薄弱的现状正是笔者拙文的初衷。本文第一章通过对人身危险性历史的勾勒,对人身危险性的缘起和进化做一简单的回顾,以期对后面的论述打好基础。考察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的争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人身危险性的涵义如何界定?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如何定位?人身危险性是否可以科学预测,如何预测?本文在后三章对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论述:首先在第二章对人身危险性的涵义做出界定,并重点讨论了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两个重要范畴——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问题;其次在第三章从刑、责、罪三个方面就有关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在第四章笔者从人身危险性的表征方面论述了人身危险性的可预测性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确认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方法。